公告日期:2026-01-24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6-002
转债代码:118016 转债简称:京源转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同时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全力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公司独立董事对《决定书》中所涉及的问题保持高度关注,积极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对《决定书》中公司所涉及需进一步规范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督促公司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并密切关注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现就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开展整改工作的总体安排
为更好地落实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的相关整改要求,公司成立了专项整改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组织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管理层负责实施自查、整改工作。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逐项梳理和全面自查,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切实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存在的问题: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的情况,也未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证监会令 154 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1、资金立即归位:截至 2026 年 1 月 21 日,公司已将上述违规使用的募集
资金及利息共计 1,747.56723 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账务规范处理:公司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对涉及该事项的账务进行规范处理。经审慎测算,该调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小,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3、制度全面修订:公司已启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工作,严格依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最新监管要求,细化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审批、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分级授权与风险控制体系。修订后的制度计划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审议,最迟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4、加强过程监督:公司进一步细化了内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将每笔付款申请资金来源均按照资金性质分为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加强付款申请人及审批人对于付款申请资金性质的关注程度;公司进一步强化了财务中心以及业务部门横向沟通机制,根据募投项目募集说明书或可研报告明确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要求财务部门在对外支付资金前应对照具体支出项审核确认后方可支付。同时,明确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监督范围,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合规性、专户管理情况及信息披露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并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5、提高信披质量:公司已明确要求财务部门、证券事务部及业务部门在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相关公告时,加强内部核对与沟通,确保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进度、存放状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将募集资金信息披露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控制的重点环节,纳入内部审计的定期核查范围,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监管规定与公司章程要求。
6、强化合规意识:公司将不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人员持续深入学习《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全面提升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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