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鹏元公告【2025】614 号
中证鹏元关于关注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
管警示的公告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环保”或“公司”,股票代码:688096.SH)及其发行的下述债券开展评级。除评级委托关系外,中证鹏元及评级从业人员与公司不存在任何足以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债券简称 上一次评级时间 上一次评级结果
主体等级 债项等级 评级展望
京源转债 2025年10月17日 A A 稳定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证监会令 154 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是公司在 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法人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的要求,该表述与江苏证监局检查发现公司对广东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管控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事实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有关责任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财务负责人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5.4.1 条等相关规
定。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江苏京源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5】0064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
上述事项反映了公司在规范运作、法人治理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根据公司反馈,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中证鹏元认为,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中证鹏元决定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京源转债”信用等级维持为 A,评级结果有
效期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京源转债”存续期。同时中证鹏元将
密切关注公司上述事项的整改情况与落实情况,并持续跟踪以上事项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京源转债”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表 本次评级模型打分表及结果
评分要素 指标 评分等级 评分要素 指标 评分等级
宏观环境 4/5 初步财务状况 3/9
业务状况 行业&经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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