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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