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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9 17:47:21 股吧网页版
福昕软件: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注册程序,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安排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安排。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向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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