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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