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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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昕软件”)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作废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福昕软件的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中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福昕软件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作废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实施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昕软件实施本次作废之目的,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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