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植德(证)字[2025]0009-6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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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植德(证)字[2025]0009-6号
致: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39号”《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募投项目(《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集资金 6 亿,用于“光学显示薄膜材料扩产项目”;
2)项目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本次募投项目“光学显示薄膜材料扩产项目”是公司“高性能光学胶膜材项目”的一部分。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并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等,说明本次募投是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公司规划备案项目“高性能光学胶膜材项目”的考虑及各子项目实施安排,结合现有已投产 2 条光学级产线的生产及销售情况、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完全达产、同时实施多个项目的规划及考虑、现有资产负债率情况等,说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3)结合本次募投产品研发进展及后续安排、技术及人员储备、研发难点攻克情况、客户验证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备同时协调实施多个项目的能力,以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4)列示本次募投产品现有及规划产能情况,并结合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公司竞争优劣势、在手及意向订单、客户拓展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5)环评、能评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5)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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