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5-016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审计委员
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证监会《关于新<公司
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2024年12月27日)以及证监会《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28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
其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同时对《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
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
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下述修订中,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
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属企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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