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间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交所进行沟通。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 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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