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而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股权等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风险投资。
第四条 一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企业;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委托理财(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第五条 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非固定收益类或者非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属于风险投资;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九条第四项。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或者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第十一条 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外,交易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查决定该事项。
第十二条 除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或者第九条。
已经按照第八条或者第九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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