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其他形式担保,包括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对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出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应当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五)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担保管理
第一节 担保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的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对外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财务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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