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5-079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维权
合理费用人民币 15 万元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因商业
秘密纠纷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 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中科鸿基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中科鸿基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3)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4)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 15 万元及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024 年 7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粤知民初 3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由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7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原
告中科鸿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1、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知民初 3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上诉
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2024 年 11 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
法知民终 1078 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上诉人中科鸿基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知民初 3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1 月 12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最高法知民终 1078 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中科鸿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 47,85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7,850 元,均由中科鸿基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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