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方基本资料;
(三)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潜在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承诺;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没有其他可以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七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提供担保,发生债务逾期偿还、拖欠利息等情形的;
(三)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四)担保申请人为公司关联人的,而提供该等担保不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五)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可以不要求提供反担保;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除子公司外,公司为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担保申请人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数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商业逻辑。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时,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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