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活动,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证券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并称“下属子公司”)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种类和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四)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
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
审慎进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
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
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
统筹、协调和组织证券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按如下权限进行事先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有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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