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升管理水平,增进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负责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下属企业制定、执行各专项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各下属公司总经理是其所在公司内部控制第一责任人,对其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章 内部控制内容
第十条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全面、完整,并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是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三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目标。建立相应的逐级授权、检查和问责机制,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各级授权要适当,职责要分明。对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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