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拟发生上述事项之前,应当履行内部重大交易审批程序,由董事会秘书
确认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若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则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如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则需配合公司证券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关联交易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 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拟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应当履行内部重大交易事项审批程序,由董事会秘书确认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若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则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如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则需配合公司证券部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三)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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