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防治舞弊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舞弊主要存在以下领域:虚假财务报告、资产的不适当处置、不恰当的收入和支出、故意的不当关联方交易、税务欺诈、贪污以及收受贿赂和回扣等方面。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受损的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或自身;
(三)非法使用或不适当处置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侵占公司资
产;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未经授权或者违反授权内容或者授权过期后,以公司名义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谋利活动;
(九)未经公司审批,从事与公司有商业竞争的活动;
(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利害关系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违反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的行为;
(十二)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或其他税务欺诈行为;
(八)故意的不当关联方交易;
(九)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工作的责任归属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决策机构,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反舞弊工作的实施与管理。主要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视舞弊案件情况,建立临时反舞弊调查小组;
(三)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四)对舞弊案件出具调查报告;
(五)开展反舞弊宣传培训活动;
(六)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对接人,负责开展本部门内部的反舞弊工作;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助审计部开展工作。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企业文化环境,让员工从主观上降低舞弊意愿;不断完善各项流程、规章、制度,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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