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内部审计以及外部审计沟通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部审计部门具体职责及工作安排按照《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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