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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2 16:03:22 股吧网页版
嘉必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2F20240602-00007 号
致: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接受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或“上市公司”)之委托,担任嘉必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上市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 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自
嘉必优就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 2025 年
3 月 5 日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嘉必优
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其中,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承办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已得到并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作出的如下保证: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及相关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就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5 年 3 月 5 日)起至
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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