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资助
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与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内控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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