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监督和核查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设立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人,委员会主任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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