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科再生”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英科再生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 148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法律意见书如对有关财务数据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英科再生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英科再生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英科再生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材料的组成部分,并随同其他文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涉及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2、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7 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
3、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 1,595,1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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