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7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
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
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
变化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
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
开信息。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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