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等给予配合。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档备查的管理
原则。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并应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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