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第六条、第七条审议标准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如对外投资事项涉及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产品批件交易或委托研发事项,且交易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不含),须经过半数非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除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按公司内部制度执行,最终由董事长确认。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
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股东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长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首席投资官或总裁委派人员为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统
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事前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以及执行经董事长、非独立董事、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的投资决议,并及时向非独立董事、董事会汇报进展情况。必要时,首席投资官或总裁委派人员可以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