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
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得超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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