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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三条 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储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该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可在一家或一家以上的商
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的三方监管协议,并至少约定如下主要内容。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基本信息;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
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由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项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帐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包括分阶段投入的各时间节点),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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