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公司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的“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各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指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为规范对外信息披露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本章规定的基
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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