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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5:50:52 股吧网页版
华依科技: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
会公共利益、维护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不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体(公司及公司不时直接或间接控制主体以下合称“华依集团”,其中公司于中国境内控制的主体合称“华依集团境内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华依集团在中国境外(为免疑义,仅为本制度之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中国境内信息安全并规范华依集团及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华依集团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保密与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4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华依集团情况,制定《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华依集团在中国境外的国
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中国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是指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秘密事项。本制度适用于华依集团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及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依集团境内主体以及华依集团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
市所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内控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印刷商等,下同)。

华依集团境外主体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助并确保华依集团境内主体
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其章程文件和本制度。

第四条 在华依集团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活动中,华依集团应当并应当促使
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各自的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华依集团境内主体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
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境外主体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后方可根据前述部门的批准或要求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华依集团相关主体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华依集团相关主体可以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但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华依集团相关主体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再根据前述部门的批准或要求进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华依集团任何主体一律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华依集团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符合适用的数据安全合规要求的,具体判断标准及需履行的程序应根据届时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依集团相关数据安全的内部制度确定。

第六条 华依集团境内主体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
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相关境外主体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中国境内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华依集团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
照中国境内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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