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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5:50:53 股吧网页版
华依科技: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监管指引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并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由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科创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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