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8 号》)《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的具体担保业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客观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5 个
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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