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系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为原则,保证所有的投资者有平等的获得信息,并保证信息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信息,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规则披露。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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