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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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零二五年四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泽昌证字2025-05-03-01
致: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泽昌”)接受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上市公司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仅就与上市公司本次作废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实施本次作废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1 月 25日至 2022 年 2 月 3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共 10 天,截至公示期
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2年2月10日,公司公告了《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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