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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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依科技”)的委托,担任华依科技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华依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章程》《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或承诺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持股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华依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承办律师均不持有华依科技的股票,与华依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员工持股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华依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华依科技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
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经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6 月 8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7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
称“华依科技”,证券代码“688071”。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
站 公 告 的 相 关 信 息 , 并 经 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查询,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依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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