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我们现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4 月 17 日,并同意以授予
价格21.6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授予173.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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