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2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5
第十二章 附则...... 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由株洲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200799104619D。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0.20 万股,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uzhou Huarui Precision Cutting Tools.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株洲市芦淞区创业二路 68 号
邮政编码:412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56.820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诚信为本,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现代管理为依托,使公司取得稳定发展,让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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