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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07 18:17:06 股吧网页版
华锐精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0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4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5 年 1 月 3 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

4、2025 年 2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株洲华锐精密工
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3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上述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
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发行人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6年 3 月 14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授权事项保持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

2025 年 3 月 7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上述
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相关的议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发行人审议本次延期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授权事项保持不变;

3、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发行人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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