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国·北京
二零二五年四月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宝兰德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
“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
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即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
数计算;第(三)、第(五)项涉及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时限以公司
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
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会
决议一并披露: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或其他法定主体依法召集。召集人应当在本规则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发生本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第(一)、(二)项所述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在该条
规定的时间内召集股东会。董事会怠于履行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规则
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