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国·北京
二零二五年四月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本制度所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下称“各单位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性地披露部分信息、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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