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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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宝兰德、公司 指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计划 划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指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票激励计划(草案)》 计划(草案)》
《公司2021年考核管理 指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办法》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计划 划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指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票激励计划(草案)》 计划(草案)》
《公司2023年考核管理 指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办法》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作废 指 作废2021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069 号
致: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所律师接受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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