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国·北京
二零二五年四月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原则上不偏离于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性质,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解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者相关交易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对已填报信息进行更新。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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