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宝兰德、公司、上市公 指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 指 划
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草案)》 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4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号》 披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 指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091-3号
致: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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