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按照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2024年度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现对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刘静女士、独立董事沈朝晖先生和董事陶琨女士,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刘静女士担任。
2024年9月,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伍红女士、独立董事黄娅琴女士和董事陶琨女士,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伍红女士担任。人员构成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全体委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均亲自出席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并就公司定期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聘任财务总监等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价,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丰富经验,能够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准则独立并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展。
(二)指导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积极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职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基本健全,内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2024年度,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运作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审计和监督作用,积极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等方面进行持续、良好的沟通,关注相关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履行了协助公司审计工作顺利完成的各项职责。
(六)对聘任财务总监进行审核
因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聘任傅小庆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一职,经过对其任职资格进行核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傅小庆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并
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总体评价
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有效促进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和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2025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秉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推动公司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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