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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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5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3:30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5年5月16日的9:15-15:00。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会规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3,570,5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65.2466%。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04,4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62%。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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