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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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
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经与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以
采取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过程中,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审查意见,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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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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