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 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三) 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四) 有利于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与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
施和监控;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 年度投资机会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而进行的投资行为。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公司有关于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 以及相关特殊规定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重大经营与投资的前期计划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对拟进行的重大经营与投资项目的信息进行收集、汇
总;具体收集工作可由总经理交由下属公司各部门实施完成。
第八条 根据上述收集汇总的信息,总经理可在每年初拟定的公司的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重大经营与投资,应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讨
论通过后,如在董事长、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实 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
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十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或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
等投资事项的,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经营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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