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50%),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对于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变更、改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及其他形式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超过净资产的 5%)、借款、对外投资、重大产品或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公司提名的董事或授权的股东代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批准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董事)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提名的董事或授权的股东代表必须按照公司的批准意见进行表决。
第五条 除全资子公司外的控股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除全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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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或董事)的议事规则、通知方式等应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或董事)应该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后十个工作日交公司备案。
全资子公司股东决定,董事决定应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决定,董事决定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在决定后十个工作日交公司备案。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战略规划。
第七条 未经公司按照第四条规定进行授权批准,控股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借款、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控股子公司在投资项目决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论证调查、可行性研究,并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提交投资方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核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应遵循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参与公司的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准备、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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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控股子公司提供信息的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要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以下信息:
(一) 根据本制度第五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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