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 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 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一)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
(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
(五)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第五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组织、指使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违规担保,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关联关系或者其他条件,组织、指使公司编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行使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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