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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7:04:50 股吧网页版
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持股变化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持股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六)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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