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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7:04:49 股吧网页版
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本条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五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七条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九条 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上市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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